第二次起訴離婚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找不到人怎麼辦?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缺席,可缺席判決,但離婚依據的事實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書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就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至131條的規定: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訴訟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同時,我國法律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在上述列明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還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訴訟案件往往是經過多次的開庭審理才可以最終進行認定,如果第二次開庭起訴審理時,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缺席判決,具體的法律依據還是以相關法律的認定和離婚起訴案件的事實來進行認定,被告缺席不影響司法判決的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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