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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訴離婚被告收到傳票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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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訴離婚被告收到傳票不出庭怎麼辦?

很多人離婚因為一些私人問題,都會選擇訴訟離婚的途徑。在這個過程中,都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這時候如果沒有法律知識的支持,可能就會無法解決問題,手足無措,甚至徒增很多煩惱和麻煩。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一看,第三次起訴離婚被告收到傳票不出庭怎麼辦?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話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帶上雙方的帶上結婚證、户口薄、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照片這些材料,去雙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只是你想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你就只能訴訟離婚,但訴訟離婚耗時較長,程序複雜,並且如果不存在法定離婚的情形時,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小,需要二次訴訟才能把婚離掉(法定離婚情形: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難以治癒的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籤,法院仍可依法採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最高法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  

一般被告不出庭法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不會影響法庭處理案件的,只不過被告不出庭可能會影響到案件事實的查明,法官無法通過庭審確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經確已破裂。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的話,法庭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那就看原告還能否提供其他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這種情況下法庭會慎重判決,大多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看了以上的對於“第三次起訴離婚被告收到傳票不出庭怎麼辦?”這個問題的解釋,可以看到,如果被告經過傳票的傳喚,沒有拿出正當理由,並且拒絕不到庭的,可以按照缺席來判決。如果被告的不出庭並不會影響案件事實,那麼在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時候,法官就可以直接判定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