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離婚需要什麼
隨着快餐式時代的到來,閃婚閃離都是很常見的事情,結婚就是一本紅本子的事。説到離婚,無非就是兩種方式,一種選擇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另一種就是走法律途徑,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當然這是對於大多數人來説的。那麼對於特殊一點的情況,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在服刑的人員來説,結婚之後因為自身的原因自由受限,長時間與配偶的分離讓彼此的感情趨於冷淡,為了不耽誤彼此,想選擇離婚,那該怎麼辦呢,顯而易見,這樣的情況下一般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程序。
首先,第一步申訴人需要提起申訴。申請人把自己準備好的離婚起訴書、副本和與此有關的所有證據一起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那邊,法院那邊收到後會對這些資料進行檢查審核,如果審查的結果是所有的資料信息都符合我國法律所要求的,那麼人民法院就會對此進行立案處理,否則就會駁回申請人的訴求,説明理由順便把所有的資料一起退還。
然後,第二步被告需要進行書面答辯。人民法院會在立案起的5日之內把申訴人離婚起訴書的副本發給在服刑的配偶,並且讓其在收到副本的15天之內對於這份起訴書寫出一份書面答辯,不是個人可控的因素造成書面答辯未能按時完成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請,通常都會得到批准。
最後一步就是法院開庭審查處理。法院確認好開庭的時間後會把傳票發給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通常情況下是需要到場的,如果實在不能到場的話需要向法院出示自己對於這場離婚申訴是否同意的書面意見。雙方在法庭上都可以提前找好代為申訴的專業人員,為自己的訴求爭取最大的成功。在所有的陳訴結束之後,人民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陳訴和各自提交的資料等作出是否認同離婚的判定,與此同時也會對相關問題,如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怎麼劃分,兩人的子女後續該由誰去撫養教育,每個人該承擔的責任等都作出詳細的裁決,避免後期因這些問題產生矛盾,影響家人的生活和孩子的成長。
申請離婚訴訟的最後結果不一定都是法院判定離婚,或許經過協調雙方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彼此和好或者協商離婚,法院只會對協商意見不合的前提下才會依照我國法律對此作出裁決,裁決也是視法律而定,可能判定離婚,也有可能不認同離婚。在開庭結束拿到判決書後,如果不認可法庭的裁決,可以在15日之內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超過規定時間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就需要按照原判決書去執行,不能改變是否離婚的最終結果判定,只能針對之前判定的關於夫妻財產劃分以及孩子養育的問題才能申請進行再次審理。
綜上所得,服刑人員跟普通公民一樣依法享有離婚申訴權,但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未服刑人員提出申訴,受到自由限制的服刑人員只能走訴訟離婚的渠道,法院最終會根據彼此的訴求及證據作出最後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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