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執行財產能執行對方的嗎?
一、離婚執行財產能執行對方的嗎?
離婚後在執行階段,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執行已離異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民法典中合同糾紛賠償能強制執行嗎?
如果法院已就合同糾紛賠償作出了判決、裁定,一方拒絕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離婚之後的財產的執行只能執行自己的財產,不能執行夫妻中的另一方的財產,因為離婚之後財產已經歸屬於其中的一方,與另一方已經沒有財產的關係,所以離婚之後不能執行對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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