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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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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有哪些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麼部隊離婚需要什麼手續?有哪些條件?本站在本文中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一、現役軍人離婚條件

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由於軍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並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主要體現在:

1、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2、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3、軍人配偶也享有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這些特殊規定不僅僅體現在權利義務關係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處,比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必須經過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二、離婚手續

2001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在出具證明之前還要經過軍內調解,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是軍人離婚中特有的程序。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裏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裏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綜上所述,軍人離婚必須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雙方也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軍人一方所在團以上單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介紹信,另持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户口本及離婚協議書),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寫訴狀,攜帶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户口本複印件)。如果您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歡迎來本站諮詢,本站將為您提供更多詳盡的專業解答,保護您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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