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離婚需要哪一些手續,協議離婚的是什麼樣的手續
協議離婚具體辦理步驟如下:
(1)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規定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民法典》生效實施後,因為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協議離婚的程序更改為: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着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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