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條件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軍人的職責是保家衞國,而軍嫂也是十分受大家敬佩的,她們或許會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而放棄很多很多。但是,也有的人會問到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條件嗎?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大家參考。
一、《婚姻法》中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
1、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願,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2、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二、《規定》中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它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軍人離婚需要什麼條件這個問題相關的知識,主要包括《規定》中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以及《婚姻法》中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每一段婚姻都是來之不易的,對軍人來説更是如此,所以在這裏提醒大家不要衝動行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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