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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士官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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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符合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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