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對離婚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
三是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四是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和結婚一樣,都是公民的自由權利,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辦理離婚登記處理,但根據上述法律依據,是可以對離婚的申請和相關請求,在規定的冷靜期間內進行撤銷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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