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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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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婚姻問題不斷髮生,隨着社會的發展也有很多新的婚姻問題,但是很多人對新婚姻法中的相關離婚法律並不是很清楚,在起訴離婚時除了請離婚律師並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麼。那麼直接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就直接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的問題進行解釋。

直接起訴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關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繫,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受理的時間是收到起訴材料七天內決定是否受理.應該是三週四周左右安排開庭一方不同意離婚,如果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情形,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有可能駁回離婚請求,只能六個月後再次起訴。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在直接起訴離婚前一定要了解何種情況才能直接起訴離婚,而且在發生上述情況時不需要雙方到場,因一方的行為惡劣法院可以直接允於離婚。在大家遇到類似情況可以對本文進行參考,保障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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