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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沒給判決書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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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沒給判決書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法律中對離婚方面的相關規定越來越完善,大家都知到離婚時對離婚的具體分配事宜會通過法院的判決書進行相關的決定,但是很多人對於判決書的相關法律並不清楚,誤認為沒有收到判決書。那麼起訴離婚沒給判決書的相關法律是什麼?下面就這個問題進行回答。

起訴離婚沒給判決書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起訴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況下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法院採取普通審理程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

如果法院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會在立案後3個月以內審理完畢下達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

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果已經當庭判決,只是判決書還沒有簽發的,已經無法改變結果。只能過6個月之後再起訴。

可以參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時候並不是沒有收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而是在法律規定期限內都可能收到判決書,如果有特殊情況這個期限是可以延長的,所以大家完全不必擔心法院不給自己離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