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正在被執行人能離婚嗎?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離婚案一審開庭後休庭擇日宣判是指定期宣判,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這個時間由法院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沒有統一標標準的法定時間。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的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如案情不是很複雜,法院一般會按簡易程序來審理。如案情較複雜,法院會按普通程序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律的相關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所以一審離婚案件,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要經過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需要離婚的話,是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處理的,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的離婚處理,都是需要注意離婚協議的書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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