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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委託兩個代理人合同中要明確的事項有哪些?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規定,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因為可能出現因為當事人不太清楚相關的流程和手續,那麼就可能要聘請專業的代理人進行協助,那麼當事人可以委託一到兩人充當此次案件的訴訟代理人,那麼在於代理人簽訂行政訴訟委託兩個代理人合同中要明確的事項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

行政訴訟委託兩個代理人合同中要明確的事項有哪些?

一、法定代理人行政訴訟法規定,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1、法定代理人的特點(1)代理權的產生是根據法律的規定。(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只適用於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個人進行訴訟,而不適用於法人、其他組織或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和監督責任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着親權或監護關係。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1)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擔的訴訟義務,都應代為履行。(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僅有權代原告處分訴訟權利,如起訴、上訴等,而且有權處分原告的實體權利,如放棄訴訟請求、撤訴等。

二、委託代理人行政訴訟法規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1、委託代理人的範圍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1)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委託人授予的,其代理權限依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所確定的授權範圍而定。委託人的授權可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2)一般授權,即只在委託書上證明代理人僅有權代為訴訟行為;(3)特別授權,即委託代理人不僅有權代為進行訴訟行為,還可代為處分當事人的某些實體權利。特別授權要有委託人明確表示。

在代理人數量上面,每個國家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國家在發生重大案件後,也可以組織多人的律師團來協助辦理訴訟案件,具體的情況還是要具體來分析,還是要根據法律法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