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委託需要委託人同意嗎
在委託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託他人行使的,因為轉委託是基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
《民法典》第169條規定:“轉委託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復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託,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繫,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託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託的代理權限、轉委託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託,否則不能進行轉委託。代理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託,事後將轉委託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後才被告知的轉委託,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託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託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徵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託,必須對其予以承認。
(4)轉委託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託手續。若因代理人轉託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
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時將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託第三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又稱“復代理”。受轉託人稱為“復代理人”。
總的來説,轉委託是需要委託人同意的,如果因受託人轉讓不明確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第三方可以直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委託人承擔責任後,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代理人有過錯。如有,應承擔連帶責任。從委託的組建條件可以看出,實施委託行為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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