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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殘而受損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一、因傷殘而受損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因傷殘而受損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1、殘疾賠償金(A、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按五年計算。B、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C、能證明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高於受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A、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B、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被扶養人生活費(A、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B、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按五年計算。C、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

1、喪葬費(按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依前款規定辦)

3、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A、按法院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二十年。六十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歲以上按五年計算。B、能證明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高於受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可參照一般傷害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