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還要替對方還債是否合理?
一、離婚了還要替對方還債是否合理?
離婚了還要替對方還債是合理,離婚的時候,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欠下的債務,需要夫妻雙方一起還債。如果錢不夠還清債務,或者是財產都是雙方自己掌管的,就需要夫妻雙方商量一下用什麼辦法還清債務。如果辦法不能得到雙方同意的時候就需要人民法院來決定。
關鍵還是得看借的錢是不是夫妻雙方一起用了或者是一起做生意了經營店鋪等一起消費的。如果是借錢的人自己用了,對方不知道的情況、或者是不同意不贊同而且後來借錢的人也沒有從這中間的到好處和利益就不算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就不用一起償還。
如果一方借錢給他自己的親戚結婚時候欠下的錢、除了是自己拿出來的錢還格外借給老家的人、哥哥姐姐等近親屬蓋房子呀買房子時候欠下的錢、還有自己借錢去放高利貸欠的錢財等都屬於個人債務。
二、其他法條的規定,
最容易被法院認可 ,最常見的共同債務有以下幾種:
1、一方在婚後借錢去買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欠下的債。
2、一方在結婚前,雙方或者是一方借錢去買房子,如果在離婚後房子是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那法院也會根據公平原則,即便是一方不承認結婚前借的錢,法院也會認定結婚前一方借錢是共同的債務。
3、一方盡不到照顧家庭、關心家庭,一直出去打工不給家裏交錢,另一個人為了孩子們上學 平常生活去借的錢。
4、如果結婚前買的期房婚後要還房貸,車貸離婚後都屬於共同債務。
現實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離婚之後還和對方有着一些關係是非常不理解的,但實際上確實有這種狀況的存在,比如説在財產或者是債務方面還存在着一些遺留問題,就需要給對方來進行一定的還款,這樣的還款的話實際上也不是一種替對方而是自己的一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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