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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無財產有債務離婚時女方是否需要償還

一、男方無財產有債務離婚時女方是否需要償還?

男方無財產有債務離婚時女方是否需要償還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且沒有特殊約定的話女方就需要償還,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第41條同時還規定,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付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並不是規定對共同財產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説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連帶無限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所謂的男方無財產指的是結婚以後,家裏面的這些收入都是女方一個人掙下的,就是説男的完全在家裏面當家庭主婦的話,離婚的時候,男方照樣可以平等的分割家裏面的財產,債務也要看男方借這筆錢到底是用到哪裏去了,個人債務女方無義務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