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幾年自動離婚?
一、離婚分居幾年自動離婚?
沒有自動離婚。
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離婚只有兩個途徑:
1: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判決書生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在婚姻法中也是規定了如果雙方感情不和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感情不和也是可以選擇分居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同時在提起訴訟離婚的過程中雙方也是需要將雙方感情不和或者是其他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提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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