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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以上自動離婚?

離婚2.15W

一、分居幾年以上自動離婚

分居幾年以上自動離婚?

沒有法律規定分居多少年就可以離婚;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説。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一種是協商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訴。那麼人民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感情是否破裂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4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分居兩年在這裏是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方面。分居指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醫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也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離婚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離婚也是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一般分居是不能達到離婚的效果,最多隻是有離婚的證明和條件,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民政部門,只有辦理合法的手續才能解除婚姻的關係數。


標籤:自動 分居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