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房產糾紛有哪些?
有些夫妻擁有車輛、公司債券、股份、收藏品、藝術品、其他動產、知識產權收益等,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除了房屋可能再沒有其它值錢的東西了,可見,離婚訴訟中房產的分割問題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網友們房屋糾紛法律諮詢相關內容,希望能解決你們的疑問。
一、離婚時的房產糾紛有哪些
若是婚前由一方全資購買,則不管是離婚後還是婚姻續存期間都是屬於個人財產而不必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中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若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則根據雙方的出資憑證劃分比例進行房產產權的劃分。(也可以私下協商。)
2、婚後購買的房屋的分配。
婚後購買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就算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算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一步劃分而不是僅僅為個人財產。
3、不管是婚前購買房產還是婚後購買房產,只要是兩人雙方一起還的貸款,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進一步劃分。
4、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的分配。
若是婚前,則默許為只對該子女的贈與,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直接作為個人財產。(出資方明確説明是贈與兩人的除外。)若是婚後,則默許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劃分。(出資方明確説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離婚糾紛案件管轄權的規定
1、一般管轄原則
一般來説,離婚糾紛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規定
有下列五種情形,原告住所地對離婚糾紛有管轄權: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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