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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後財產糾紛法條的依據有哪些?

婚姻法離婚後財產糾紛法條的依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法條的依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中對夫妻離婚的財產糾紛分隔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隔,雙方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隔,並對子女撫養權以及夫妻共同債務情況進行明確的認定,如果出現矛盾或者糾紛問題的情況下,則需要進行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