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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婚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同居2.82W

一、法律未婚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未婚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受法律保護,如果未婚就已經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而且兩人也符合結婚的條件的,這樣就屬於事實婚姻,雖然沒有登記,但是兩人是法律認可的有效的婚姻關係,兩個人可以補辦登記。

二、未婚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而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説,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的處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既然,我國在一定時期內還存在事實婚姻,應認真貫徹執行我國婚姻法的相關立法精神,要離婚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和女子利益原則;(3)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生產和生活原則;(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對於事實婚姻的“離婚”,以上原則均適用,有的學者還提出一個調解原則,也不無道理。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於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相關規定,從保護婦女的權益出發,主要是在財產分割方面,我國法律法規也有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月日11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 1993年11月3日)第二十三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3、《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號),第八十九條到九十二對共的財產處理的相關規定。

事實婚姻在現實社會中已經比較少見了,在舊時代的農村地區,還是大部分的人都僅僅存在事實婚姻而沒有到正式機構進行登記。法律保護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屬於合法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