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有哪些法律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稱之為涉外結婚。此時,他們適用的當然是中國法。那麼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涉外結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涉外結婚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規定的涉外結婚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986年《民法通則》第147條(已廢止)、1983年《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1983年《關於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1983年《關於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覆》。
二、涉外記混的法律適用規則:
具體而言,根據不同情況,我國對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規則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在中國境內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
根據上述法律,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都適用婚姻締結地法,也就是中國法律。在結婚的主體方面,我國規定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得同外國人結婚。雙方在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上符合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關於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覆》的,辦理結婚手續,婚姻即成立。我國不允許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舉行領事婚姻。
(二)在中國境內外國人之間的結婚
目前,我國沒有對外國人之間在中國結婚的實質要件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一般要求當事人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但是,也可以適當依據其屬人法加以照顧,同時不允許種族歧視和一夫多妻。此外,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進行民事登記的,需要符合我國《民法典》。至於形式要件方面,我國《關於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覆》規定外國人之間如果自願在我國辦理結婚,可以持《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規定中的證件登記。此外,基於互惠或條約,我國允許具有同一國籍的外國人在其駐華使、領館成立領事婚姻。我國也允許外國人按其宗教教規舉行宗教婚禮,但是除非在我國登記,否則在我國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國人和外國公民在境外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但是,按照婚姻締結地法締結的婚姻,不得違揹我國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否則其效力難以得到我國的承認。
(四)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
我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要在中國得到承認則一般不能與中國的基本法律原則相沖突。對於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關於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其婚姻的效力依據婚姻締結地法,但不得違反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否則,我國不承認其婚姻效力,也就不能為其出具結婚證明。
(五)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需要在中國境內承認其效力
對於這種情況,從國家主權出發,只要其婚姻的各項要件符合婚姻締結地法的規定,我國一般都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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