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如何認定
一、婚內強姦如何認定
婚內的強制性行為,如果單從刑法條文來説的話,完全可以定強姦罪,因為《刑法》第236條所規定的強姦罪的描述中,並沒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性行為不構成本罪或者夫妻這間的強制性行為不以本罪論處等等但書的例外規定。
因此,從理論上講,夫妻之間的婚內強制性行為是可以定強姦罪的。但是刑法理論是離不開實務,法律條文也不是放在廟堂之上的死板的條文,離開了司法實踐,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無論何種婚內強制性行為原則上都不能定性為強姦罪,因為強姦的定性會造成司法上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也同時會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羣體弱勢化等等。但不作強姦的定性不等於不定罪,而該強制性行為可以作為故意傷害或虐待的一種手段或方式,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論處。同時,這種強制性行為也可以作為法定離婚的情節之一。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由於其強制性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了身體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等來進行相應的處罰,這樣同樣起到了懲罰犯罪、打擊犯罪的目的,同時又維護了社會穩定,也使得男女平等原則再一次得到了公正的體現。中國法條理論的創始人劉天軍律師也和我持同樣觀點,他認為發生性行為是夫妻之間的義務,儘管法律沒有把這種義務以法律規範的形式明確地規定下來,但是無論從立法目的,還是從道德目的來講,這都是首先的和必要的。
二、強姦罪如何認定
強姦罪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
刑法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由?還是婦女的貞操權?我國的強姦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姦屍體不夠成強姦罪,應構成侮辱屍體罪;
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姦;
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犯罪主體:丈夫可否構成本罪,目前在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姦,因為當中涉及到我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一方面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到了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衞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姦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姦妻子的強姦罪。
上述文章是小編為您介紹了“婚內強姦行為如何界定”的相關內容,婚姻並是意味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根本就是對妻子人格的踐踏,把妻子當成了性的工具,是對妻子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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