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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法律會如何處理

我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類違法犯罪的案件。我國對這部分犯罪者進行嚴厲的處罰,在婚姻中如一方脅迫另一方我國也會相應的進行處罰。那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法律會如何處理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法律會如何處理

一、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法律會如何處理

按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屬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兩種:

1、脅迫婚姻。具體規定參照上述內容。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裏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刪除了對患有重大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將選擇權交給當事人,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法律會如何處理。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合法公民的自由和人身都不應該受到限制。更不應該進行相應的脅迫辦理婚姻登記等相應行為,對受脅迫的一方,一旦當事人進行報案,我國的法律還是會積極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