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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離異女子毀婚拋棄,分手後想要回曾花過的錢

結婚2.34W

男子遭離異女子毀婚拋棄 分手後想要回曾花過的錢

崔先生反映:他最近很糾結,因為原本與他打算結婚的女友跟他分手了。更讓他糾結的是,這幾年他在女友身上花了不少錢。

2007年,經熟人介紹,他與一名離異女子相識並發展成男女朋友。之後的交往中,他在女友身上花了1萬多元。他一直想跟女友結婚,因此多次提出查看女友的離婚證,但女友一直藉故搪塞,最後兩人因為種種原因分手。他現在覺得鬱悶的是,他與女友分手後,他可不可以把花在她身上的錢要回來,而且能否要求女友賠償他的精神損失費以及誤婚費共3萬元?如果可以,又該如何追討?

律師從《民法》角度來看,崔先生與他的女友在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因為取證存在的難度,所以很難要求索賠。不過,若是交往過程中有以結婚為目的而購買的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物品還在,可依法主張歸還。如果是借款之類的,可進行舉證後要求歸還,而對於一些特殊的花費,如給對方老人的紅包、彩禮之類的東西,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等特定條件的,可通過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