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
一、被宣告死亡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而在審判實踐中,涉及公民在被宣告死亡後又與他人結婚,其原配偶發現並未死亡,又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這時其原配偶並未再婚,對於此時該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此種情況下該被宣告死亡人結婚的行為應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雖然此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其與原配偶的夫妻婚姻歸於消滅,但其在明知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主觀上構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婚的行為,而且在原配偶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後,其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構成了存在雙重婚姻關係的客觀事實。即使原配偶已再婚,也不影響其構成重婚罪,理由為被宣告死亡人不論從主觀思想還是客觀行為上均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後實施的結婚行為,不論其原配偶是否再婚,均應以構成重婚罪論處。
二、重婚的類型有哪幾種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此時僅僅是指法律上的死亡,但同時也會產生於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宣告死亡之後,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從宣告死亡之日開始就會消滅。對於配偶來講,可以與他人結婚。但對於被宣告死亡的人來講,可能就要看情況,才能確定是否能與他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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