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是什麼意思?
一、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是什麼意思?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的意思指的就是法院對於案件的最後一級的審判。終審判決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啟二審程序。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二、不服終審判決的具體辦法是什麼?
1、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實行的審判制度是屬於二審終審制,這實際上就意味着對於當事人來説的話,不能夠再次的提出上訴。但是如果對於判決的結果不滿意,甚為確實存在錯誤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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