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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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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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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説結婚是自由的,但對於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來講,此時對他們的結婚對象也會做出一些限制,如不準同外國人結婚。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究竟哪些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哪些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1、從職業來説,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凡是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這些人員需要同外國人結婚,必須調離工作崗位。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還要經過一定時間,待所掌握的機密失效後,才能同外國人結婚。

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要機密的人員,復員轉業到地方足五年的,需徵求當事人原所在部隊同意,再予辦理結婚登記。

2、從結婚條件來説,凡是不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條件者,例如患有麻風病和其他醫學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在國內禁止結婚的,也不能與外國人結婚。

3、從享受公民權利來説,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要待服刑和勞教期滿以後,才準同外國人結婚。

二、與外國人結婚的程序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長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民法典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户籍證明(包括身份證);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婚姻狀況證明。

3、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户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瞭解,符合民法典和本規定的准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六)、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綜上可知,往往是出於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的考慮,而要求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不準同外國人結婚。這其實也可以算作是對婚姻自由的一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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