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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人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結婚1.12W

與外國人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一、與外國人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一)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户籍證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三)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

二、和外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與外國人辦結婚證即進行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與中國內地人普通辦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在申請環節存在一定區別。

(一)申請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户籍證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按照我國政府的規定,中國公民中現役軍人、外交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境內與外國人登記結婚的,一般是到本國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手續。而此時對於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是會對各自的條件作出審查,另外也會要求實際提供相應的證件材料。這些對結婚證的領取都是很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