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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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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在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的時候,具體也是分為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法律規定需要的證件是不同的。那麼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需要哪些證件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和材料

1、和外國人協議離婚的條件

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況: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

2、和外國人協議離婚的材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和外國人訴訟離婚的條件和材料

1、和外國人訴訟離婚的條件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向我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起訴。如果不符合下列條件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規定不予登記的情況,則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雙方就離婚和離婚事宜達成一致。

2、和外國人訴訟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2)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註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3)當事人委託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託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4)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後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為被告,需要書寫離婚聲明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後由委託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

通常不同的離婚方式下,具體的離婚條件與需要的證件都是不同的,此時針對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的也是一樣的。不過之前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中國人和外國人離婚需要哪些證件,相信通過今天的介紹,各位對此應該再無疑惑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