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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的區別是什麼?

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會祕書是對外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對內負責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祕書對董事會負責。

董事會祕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CFO不等於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實質上是所有者委託的監督代表。財務總監協助決策層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負責其職能領域內短期及長期的公司財務決策和戰略,對公司中長期目標的達成產生重要影響。具體負責公司財務方面的策略制定、執行及公司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根據公司發展的計劃完成年度財務預算,帶領財務團隊完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引。

(一)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祕書工作職責。協助菙事長處理董事會日常工作,持續向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管提供、提醒並確保其瞭解監管機構有關公司運作的法規、政策及要求,協助董事及公司高管在行使職權時切實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負責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有關組織和準備工作,作會議記錄,保證會議決策符合法定程序,並掌握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信息披露工作,協調與投資者關係,增強公司透明度;參與組織資本市場融資;處理與監管部門、中介機構及有關部門和媒體的關係,營造公司規範運作的良好環境。

(二)各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充分認識董事會祕書在推動和確保公司規範運作方面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確保董事會祕書工作職責的完整性和履行職責的相對獨立性°董事會祕書可以分管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其他工作,但屬於董事會祕書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能分割讓他人分管。

二、按職責要求選聘董事會祕書並給予公司高管職權

(一)董事會祕書是公司規範運作的執行者,是公司聯連資本市場的橋樑和紐帶,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各上市公司在選聘董事會祕書時,除了應滿足“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充分考慮董事會祕書應具有公司規範運作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熟悉公司經營情況和行業狀況,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具有較強的公關能力和協調能力。

(二)各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規則》要求,明確董事會祕書為公司高管人員,落實作為公司高管應享受的職權和待遇,這是確保董事會祕書完整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各上市公司應從現任高管或財務部中選任董事會祕書,現任董事會祕書不適合擔任公司高管的,可改任證券事務代表。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定我國的公司的內部和外部的經營管理的事項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公司企業的內部管理的限制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