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公證的程序
涉外婚姻的辦理流程其實和國內婚姻辦理流程差不多,只不過提交的資料要多一些。當然,有的涉外婚姻還會採取公證,那麼涉外結婚公證的程序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涉外結婚公證的程序
涉外結婚公證如何辦理,可以歸結為這樣一個過程,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後尋找公證機構,向公證機構提交證件、證明材料,公證機構開具證明,涉外結婚公證使用者領取和使用該公證證明。當事人要向公證機構提交以下證件、證明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
注:民法典頒佈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於××××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
代理人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二、辦理涉外結婚公證需要注意的事項
1、如果結婚證書遺失的,應根據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夫妻關係證明書》出具公證。
2、對於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所謂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申辦有關結婚公證的,應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然後憑結婚證書出具公證書。
3、對於在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公佈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且無結婚證的,經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夫妻關係公證書。
4、對於解放前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寫有民間結婚證書,且在結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可以換髮方式,為當事人出具結婚公證書。
5、對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公佈前結婚的,如當事人出國時間久遠,又沒有户籍等檔案資料可查的,可以由兩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聲明書,聲明瞭解他們的結婚情況,公證處再就此"聲明書"加以證明聲明人簽名蓋章屬實。
6、雙方均是我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外登記結婚,回國後,為了去第三國而申辦結婚公證的,公證處可憑當事人提供的經原婚姻締結地國外交部或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結婚公證書,為其出具夫妻關係公證書,但不能出具結婚公證書。
涉外婚姻在國內證明婚姻關係就需要公證,當事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這樣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決定。如需要委託他人辦理婚姻公證,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他們竭誠為大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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