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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養程序和涉外收養公證

一、涉外收養的程序

涉外收養程序和涉外收養公證

涉外收養的程序比國內收養的程序要複雜得多,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收養人和送養人的申請及審查。外國收養人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由中國收養組織對該申請進行審查。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並由該民政部門對送養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二)確定被收養人。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將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然後中國收養組織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被收養人中,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願,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並將該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情況通過外國收養組織送交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人同意收養的,中國收養組織向其發出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同時通知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送養人發出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三)訂立收養協議和辦理收養登記。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子女登記申請後對其進行審查,審查後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

二、涉外收養公證

涉外收養公證,是指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依法對當事人已經簽訂收養協議並辦理登記的涉外收養關係予以公證。與國內收養一樣,是否辦理涉外收養公證由收養關係當事人自主決定,如果他們要求辦理公證,應當辦理收養公證,即使只有一方當事人要求辦理公證,也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涉外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的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分別為: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由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與外國收養人共同辦理收養公證;喪失父母的孤兒的近親屬(即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時,由孤兒的近親屬與外國收養人共同辦理收養公證;當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時,由社會福利機構的負責人與外國收養人共同辦理收養公證。

應當注意的是,涉外收養以收養協議與收養登記為收養關係成立的形式要件,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依法成立。因而與國內收養一樣,收養公證並非涉外收養成立的必備形式,屬於法定形式要件之外的選擇性形式,是否辦理收養公證,不影響收養的效力。

標籤:收養 涉外 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