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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結婚證公證流程怎麼走

涉外公證總是與認證結合在一起的,當事人將相關的文書進行公證後,還需要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認證。認證的過程就是有關職能認證機構對經過公證的文件或者法律文書上的印章或者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鑑別的過程;認證的目的就是向國外相關機構和人員證明文書上的簽字或者印章屬實,是經過一國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和確認的,這樣才具有真實可信。在涉外法律事務中,公證認證總是結合在一起,一國政府職能部門的公證對法律文書的內容及合法性進行確定,外交部門的公證則是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印章或者簽名的有效性進行確認,而使領館的認證則是對外交部門的印章或者簽名進行有效性確認,經過層層確認後之後的國外法律文書,國內法院便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進行使用了。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

涉外結婚證公證流程怎麼走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