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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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條件裏面包括了禁止結婚的情況,此時若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情況,那麼也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若有將要結婚的男女,建議最好先了解一下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為你做詳細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
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1、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2、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即禁止近親之間結婚和禁止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人之間結婚。但除了這些之後,若當事人中一方或雙方本身就有一段合法的婚姻關係了,也是不允許再結婚的,即禁止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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