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必要條件有哪些?
結婚必要條件有哪些?
結婚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其中就包括了以下幾條: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男女二人必須相互理解和喜歡,不能有強迫情況出現,總之男女雙方要你情我願,相互包容喜歡和理解。不存在逼迫和男女雙方父母和家人的逼迫,無關利益最大化。《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46條就這點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簡單來説,就是對於男女結婚,首先要求雙方必須都是出於自願,也就是説不允許存在脅迫或強迫結婚的情況。而這主要就表現為不允許第三人對他人的婚姻加以干涉。
2、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民法典》第1047條對此就有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説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都是要同時達到了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行,而這個年齡其實就是法定年齡,但要注意絕對不是最佳結婚年齡,而是最低結婚年齡。其中就要求男方要年滿二十二週歲,但是女方的話,則只需要年滿二十週歲。這一規定説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3、也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男女要符合一夫一妻的制度,換言之就是不允許存在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況,而這其實也是為了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發展作出的規定。
另外,説到結婚的禁止條件,那麼主要就是兩點,首先不允許一定範圍之內的親屬之間結婚,這不僅僅可能會亂倫,同時近親屬之間結婚生育的子女,其實很難實現優生優育,這也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其次,也不允許患有不適宜結婚疾病的人登記結婚,主要就包括精神病啊、傳染性疾病啊。但要是之後治癒的話,那也是允許辦理結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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