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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籤合同,不籤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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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籤合同,不籤合同違法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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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籤合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21]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老闆不籤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糾紛,建議勞動者首先蒐集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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