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財產怎麼處理?
婚姻自由是被寫入民法典中的,受到法律保護,男女雙方結為夫妻,應該本着自願的基本原則。可是在一些偏遠山區,仍然有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這種婚姻屬於可撤銷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那麼,可撤銷婚姻財產怎麼處理?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可撤銷婚姻財產怎麼處理?
1、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按照個人財產對待。可撤銷婚姻被解除時,當事人一方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2、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婚姻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
3、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債權按照按份共有處理,債務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對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三、可撤銷婚姻是如何宣佈的?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可撤銷婚姻的形式主要有買賣、包辦婚姻。當事人應當在結婚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可撤銷婚姻財產的處理,如果是個人財產,則還歸個人所有。在同居期間共同收入,則根據雙方所佔份額進行分割。另外,形成的債務,屬於雙方的話,要一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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