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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分類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分類是什麼?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分類是什麼?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分類主要是: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具備部分民事行為能力。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指不具備以自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設立民事義務的能力。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有訴訟行為能力意味着能夠親自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着密切的聯繫,通常情況下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而在我國民事行為能力被分為,因此有理由相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分為問題,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原則上有相同之處。

如何申請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目前,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不認可當事人自行提供的、由醫院或街道出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要求當事人必須經法院審理認定並出具生效的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況下,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其近親屬向法院提出認定申請,其他與該公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民事訴訟由於涉及到的基本上都是財產方面的案件和不同年齡的公民,所以必須要分清楚是否有訴訟的能力才能夠決定當事人的權利是否可以由自己來決定和處理,所以將訴訟的行為能力分成三種以應對不同的年齡情況和權利的具備和擁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