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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讓探望孩子要如何處理?

一、一方不讓探望孩子要如何處理?

一方不讓探望孩子要如何處理?

首先需要父母雙方進行協商。畢竟,父母都應當為孩子的幸福着想,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可能會導致孩子缺乏父愛或母愛,疏遠了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的感情,對孩子的成長不利。如果父母可以坐下來對如何探望孩子的問題進行友好的協商,那麼不讓探望子女怎麼辦這樣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最終皆大歡喜。

如果夫妻一方堅持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無法就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達成協議,那剩下的辦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了。由於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時間做出判決,並且要求夫妻雙方協助執行。

二、孩子的撫養權能變更嗎?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是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准許。

三、離婚探視權的特徵有哪些?

1、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視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視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綜合上面所説的,探望孩子一般是由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實施的權利,如果這個權利被阻止的話,那麼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無理由的話,那麼實施此權利一方就可以走訴訟的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孩子的利益需要由雙方一起撫養,才能讓孩子更健康的生活下雲。

標籤:探望 一方 不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