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訴不給探望看孩子
不給探望孩子起訴的方式如下:
一、起訴
寫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
二、受理
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
4、當事人的追加。
四、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的時間是在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開庭審理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還要在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後,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再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1)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鑑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3)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4)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
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5)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6)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當庭宣讀鑑定結論鑑定人向法庭宣讀鑑定的方法和經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
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發問
(7)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佈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製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
向勘驗人發問
(8)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8)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9)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鑑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10)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佈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閲、複製。評議完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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