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姻有效嗎
一、若女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姻有效嗎?
女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姻關係是有效的,但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哪些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如果女方患有精神病,正常情況下婚姻登記機構是不會出具結婚證的,如果出具了結婚證,有可能是因為女方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辦理結婚證的時候精神都是清楚的。還需要注意,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認定標準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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