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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一方還貸房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一方還貸房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在夫妻雙方結婚之前,一般都會購買婚房,對於那些暫時沒有經濟能力的情形,會選擇貸款的方式進行購房。我們知道,無論是因為何種緣由進行貸款,都是需要還款的,若最新婚姻法一方還貸在離婚時是否可以進行分割呢,也即該房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 婚後一方還貸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後的工資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約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則屬於個人財產,若書屬於婚後購買的,則屬於共同財產。對於購買者與還貸方不一樣的情形,需要保留購房合同,還款證明等材料,咋離婚時若就房產分割問題有爭議的,這些都是強有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