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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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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財產製分:法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製,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即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包括婚前約定和婚姻期間約定。通常婚前約定的財產按約定的歸夫妻個人所得,男方約定的財產產生的利益(收益或利潤)當然按約定的歸男方,女方約定的財產產生的利益(收益或利潤)歸女方。但也會產生一些共同財產。——1、因為約定不可能詳盡,2、生活不可能按約定的來走,如婚後人際關係和生意/工作變化等,由此產生的利益由於沒有約定,只能納入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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