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一、婚後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第一種情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購房時,雙方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全部是個人出資的,即使產權證上只寫了配偶一方的名字或者説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從《民法典》中的規定中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來,如果你是在婚後買房的話,那麼無論是寫夫妻雙方的名字或者一方的名字,在正常情況下都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第三種情況: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買房應該注意什麼?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户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税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婚後買房雖然只寫夫妻一方的名字,但此時不一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合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夫妻在結婚之後買房的情況也有多種,包括一方用個人財產買房、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以及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等等。因而,不是説只要在結婚之後買的房子,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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