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婚後一方還貸是共同財產嗎?
一、房產婚後一方還貸是共同財產嗎?
不一定是婚後財產,如果是婚前購買的,那麼房產屬於一方財產,但還貸部門屬於共同財產。對於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先要看的是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於還款部分,法院不會僅僅判決將還款一半返還給另一方,還會考慮房產增值的部分,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佔比例等,這些因素在每個案件均不同。如果確定一個固定的公式,必然導致實際分割中對一方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律只能確定分割的思路,具體分割的數額要根據案件情況,法官根據雙方對房產的貢獻量,運用自由裁量合理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關係到離婚時相關財產的分割處理情況,另外由於房產屬於不動產,應當區分產權以及價值的部分,對於產權而言一般是基於實際購買時的認定情況而定,但涉及到貸款的價值婚後還款的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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