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新婚姻法有利男性嗎?
新婚姻法頒佈之後,可以發現諸多規定做了修改,首先單方面的宣佈提出離婚是無效的,而且女方也不能在結婚時決定房子的房產證所有人,社會上很對人反應説新婚姻法更有利於男性,那麼就由小編來給大家簡單的講講關於是否真的新婚姻法有利男方。
一、離婚時,新婚姻法有利男性的條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二、新婚姻法有利於男性嗎
新婚姻法不存在對誰不公平的問題,這個法規的出台是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的,不管是男是女。
新婚姻法只是確定了房子的所有權問題,並沒説房子該給誰如何。有人擔心,如果結婚了幾年要真是離婚了,什麼也得不到了,對女人是太不公平了了。這個婚姻法上也是有規定的,如果真的是因為男方的不負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是有經濟上的懲罰規定的。無愛的婚姻,寧願放棄而不必為了財產而免強維持。如果一開始就想着離婚後該如何,這本身就是對婚姻的不負責任。
現在的婚戀觀表現出更多的物慾,讓很多人不堪重負,新婚姻法正確發揮了法律的引導作用,使婚姻迴歸到正確的理性的軌道上來,這對現實的婚姻有很重要的指導意義。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以上就是對於離婚的時候新婚姻法有利男性嗎這個問題的解答了,顯而易見,在房產的問題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離婚時,結婚前男方父母給男方買的房子是屬於男方自己的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這避免了雙方因為房子等物質條件勉強結婚,從而引發的家庭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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