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定分居時間,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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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離婚,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長期分居,最後導致離婚。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離婚的情形之一。分居兩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呢,法院怎麼判定分居時間?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一、怎麼判定分居時間
(一)法律上的分居必須是感情不和導致分居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異地工作,可能是長時間出差等等,但是作為離婚理由的分居則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也就是説,分居並不是被迫的,而是夫妻自願選擇的、有意為之的。
(二)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雙方協議(含默示行為)的時間而定,如雙方意見不一致,則由法院查明;在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時間較短的作準為宜,這樣有利於維護家庭的穩定性。
(三)不能累計計算
法律中所説的“分居”的時間,必須是持續不斷的,即從雙方最後的同居狀態結束時起至一方起訴離婚時。在“時斷時續”和“分分和和”的情況下,分居時間不應累計計算,而是以最後一次分居的時間為起算點。
二、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怎麼證明分居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二)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三、分居滿兩年能不能離婚
(一)説夫妻分居滿兩年能離婚是片面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出現感情不和滿兩年才能離婚。分居兩年很多人面臨夫妻雙方分居這種問題時,便會自然而然的認為分居時間達到一定期限便可以便可以自動離婚。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婚姻是依照嚴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締結的夫妻關係,並不會因為時間的長短或是個人、雙方的意願而導致婚姻的結束或是無效。因此,要想結束婚姻,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辦理離婚的登記。
(二)夫妻雙方出現感情不和,導致長時間分居時,雙方可以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進行協議離婚。如果協議得不到解決的話,我們就要訴諸於法律,按照訴訟程序來。這時,我們要介紹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32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在此所指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它只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來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説分居兩年只是判決離婚的其中之一的理由,而並不是必要的條件。此外,對於分居的事實,最好能夠提供充足、合法的證據來進行證明,以便法院在審理時採用。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分居必須是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而且在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這樣法院才會認定分居以及分居時間。怎麼判定分居時間這時尤其重要。大家可以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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