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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公證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財產公證的程序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當今很多年輕人在結婚之前都會選擇財產的公證,因為擔心日後離婚的時候雙方因為財產的問題產生糾紛,那麼在我國離婚財產公證的程序是什麼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財產公證的程序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

(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 2 )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 3 )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4 )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可見,辦理此類公證,不僅有利於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利於家庭關係的安定和睦。這大概就是婚前財產公證悄然興起的原因之所在。

公證步驟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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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公證 財產 離婚